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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5-2221:03

搜尋系統設計〔記者錢利忠/台北報導〕有民眾昨天下午在台北市松河街找車位,找了半個多小時才看到1個車位,卻發現有1名中年人「躺」在停車格內,民眾請他移動身軀,但他不但拒絕還回嗆:「要不然找警察來」,民眾不願跟他吵架,只好另尋其它位置;該名民眾的友人將此遭遇PO上「爆料公社」;律師對此表示,以肉身占車位的舉動,已涉犯強制罪,最重可處3年以下徒刑。律師周武榮今受訪表示,停車格是給車停的,若民眾以肉身佔位,已涉嫌妨害其他車主停車的權利,恐違反刑法強制罪,最重可處3年以下徒刑,如依實務經驗來看,法官通常會判拘役20天至30天,呼籲民眾不要以身試法。轄區台北市南港警分局表示,該名中年人以身體佔停車位,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4款,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附近任意奔跑、追逐、嬉遊或坐、臥、蹲、立,足以阻礙交通,可處新台幣300元罰鍰,未來會加強該地巡客製搜尋引擎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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